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