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