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