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列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扬尘污染防治。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排污者予以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