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的扬尘污染;对采矿场、排岩场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