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编制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发新的矿山,应当结合矿山的地质条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防止对环境的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对停用的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和其他矿山用地,必须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生态恢复资金,恢复生态。矿山生态恢复计划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矿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实行园区化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