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