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四十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供水企业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经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