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四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二)本期实际用水量;(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