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九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新安装的水表应当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