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对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有异议的,有权向供水、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