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因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