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他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