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