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