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