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