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