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协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物资;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八)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

(九)根据志愿者要求如实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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