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上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成立志愿服务站、服务队的,可以向所在地志愿服务协会申请成为其会员。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