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协会可以建立分会、直属专业志愿服务队或者志愿服务站、点,指导、组织本区域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协会分会、直属专业志愿服务队或者志愿服务站、点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向志愿服务协会报告。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