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协会可以建立分会、直属专业志愿服务队或者志愿服务站、点,指导、组织本区域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协会分会、直属专业志愿服务队或者志愿服务站、点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向志愿服务协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