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抓好村民、居民的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

(二)动员和组织村民、居民和辖区单位、其他组织开展群防群治活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调处民间纠纷,收集、反馈涉及社会稳定的动态信息;

(四)配合政法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措施;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