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或者变相合并依法建立的工会,或者将工会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报经上一级工会确认,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