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十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小组或者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中的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从女职工中选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