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