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享受专业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