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二条有效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教师的资格认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