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实验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实验区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负责配合管理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设在实验区的分支机构;

(五)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发展、加强与台湾地区及对外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

(六)国家、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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