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九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七条有效实验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不违背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就开放开发有关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实验区范围内先行先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