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八章 生态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实验区应当构建完善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并对沿海基干林带实行永久性保护,禁止开发建设及采砂等破坏防护林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