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六章 金融财税创新第四十一条有效实验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促进投资、贸易和金融的财税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在实验区推行网上办税,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运用税收信息系统进行税收风险监测,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