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实验区视同设区的市实行财政单列管理,一定期限内在实验区实行地方级全留的财政体制,缴入省级的地方级收入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列收列支的规费,由省财政予以全额拨补。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每年专项补助实验区开发建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