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形成视察报告或者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也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