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重新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该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通知报告机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