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