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