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在接受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重大违法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