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在执法检查开始三十日前,将执法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执法检查组的要求,事先开展相关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执法检查组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