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法律、法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组织执法检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部门和机构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