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经批准的决算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超收追加支出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对有关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