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五)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六)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