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三)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四)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六)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