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或者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或者重新办理。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审议意见和决议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反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