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