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第七条有效全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航道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航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修改航道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航道规划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