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第六条有效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航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公路水路规划、河道采砂规划、水域养殖规划等相衔接、协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