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全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航道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航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修改航道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航道规划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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