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船闸管理单位擅自停航岁修或者大修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