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同步建设船闸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