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航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